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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蘋果日報2011 1106



【蔣永佑╱台北報導】電視名嘴劉益宏去年7月開車違規右轉與一輛機車擦撞,導致楊姓少女擦挫傷,劉賠1萬元善後。不料半年後、在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期的最後一天,卻遭少女母親提告,劉男認為楊母沒提出醫療單據,卻說少女之後月經失調、常半夜驚醒,要求再賠,他自覺應是名人身分而遭敲詐,拒絕和解,日前士林地院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定讞。

一般朋友碰到車禍時,總認為賠錢就算了事,竟然當場受害人拿了錢,肇事者還會在事後挨告,是不可思議的事。

事實上,賠錢只是民事上的和解,撞傷或撞壞他人的車,還有刑事問題。

劉姓名嘴是某大學法律系畢業,還是專門司法路線的老記者,竟然還會以為給錢,就算了事,而當場沒有簽民事與刑事和解書,最後落到因為不和解賠錢而被告判刑, 真是有意思 。

本案少女母親沒提出醫療單據 ,但是有診斷書證明左肩、左膝擦傷,肩、頸、腹、腰部及左肩挫傷是事實,至於有無月經失調、常半夜驚醒, 這種無外傷診斷書,新聞看不出來 。

有人說,不可能每天帶和解書出門,只要拿張白紙,當場寫就可以。不過要小心,有人說當初劉姓名嘴與少女簽和解書放棄民刑事責任等字就沒事,但是少女未滿20歲 ,民事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所以這位少女簽和解書仍須父母都簽名才算數。

法院案件多,都會要求兩造盡量能夠和解 ,可是如果不和解,當然會依照刑事程序起訴 , 開庭 ,再依職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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