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加重酒駕刑責和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重傷,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處7年以下徒刑。

在警員酒測前,有一些程序值得注意。

【中央社╱台北六日電】2008.10.06 07:47 pm北市警察局長洪勝堃說,為了統一酒測的流程,未來北市各分局執法標準,以一杯水供民眾漱口為原則

這個規定是因為曾經警方酒測沒有供水漱口,酒後駕車撞傷路人獲不起訴,如自由時報940513報導:警員未讓莊某以礦泉人漱口即施以酒測,其口中唾液仍含迶酒精成份,才導致酒測值偏高,予以不起訴處分。



另外,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有時間之「寬限值」。為避免口腔殘留酒精,並確保駕駛人權益,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執勤員警執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而非受測前再給予15分鐘的緩衝期),或提供礦泉水供受測人漱口。

至於酒精濃度的寬限值是,

(二)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mg/L)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單舉發;惟考量執法使用之各種量測儀器之容許誤差值,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介於 0.25至0.27毫克(mg/L)之間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倘係肇事案件,為期公平、公正處理,其已超過0.25毫克(mg/L),而介於該容許誤差值之間,亦應依法舉發處罰。

(三)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mg/L)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者,警察機關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地檢署偵查,並由地檢署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儀器誤差值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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