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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權利五百問電子書作者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車禍權益顧問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 作者

黃才昱老師

2011-8-18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13日台中市豐原區游姓碩士班研究生開車買烤鴨準備普度,打開車門的瞬間,同樣要買普度用品的鄒姓阿嬤,阿嬤平常會戴安全帽,偏偏當天未戴,電動腳踏車煞車握把末端不慎擦撞到車門邊緣倒地不治;阿嬤家屬認為,游某在僅能臨時停車的路段下車,又疏於查看後方,需負起所有責任.

初步分析電動腳踏車車速不快.  游姓碩士班研究生因為停車開車門問題.兩個相對速度不快.如果當天有帶安全帽 .應不致於死. 

所以碩士在民事應主張減免, 但是刑事有過失就是有過失,即使1%過失,算過失致死 .但是國家培養碩士, 未來是有遠景的, 所以盡量要與家屬和解 ,爭取緩刑以免將來有前科, 造成求職困難.

有些老人家身體有疾病,  受不了輕微碰撞, 可能就往生了,

加害人就被請求高額賠償 ,此時可能有點冤, 所以使用車輛時候, 要特別小心, 難怪 標語小心老人與小孩, 不是小心他們會來害您,而是要小心老人因疾病輕撞死亡或小孩突然撞出來, 閃避不急而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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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師說,目前相關交通法規都沒有規定騎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要戴安全帽


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

    車等。
 

第   88    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五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

  十五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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