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檢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不適用勞基法一案,一年還沒有回覆喔(蘇諍處理) |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 函
受文者:王院長建煊 發文日期:99.12.30 發文字號:蕭字第99.12.30號 速 別:普通
主旨:本會於99.01.18向 大院檢舉「勞動五法拒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參加之弱勢失業族群」等情,是時係由 馬委員以功接受陳情,但迄今未聞動靜,祈請 鈞長盡速糾舉,以遏制本國失業者勞動條件,竟輸給外勞之不平,以及勞委會歧視中高齡失業者之政策,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聯盟99.01.18檢舉相關文件(附件一)。
二、王如玄主委要求全國公私立機關、機構、團體,所聘用之正式、 臨時或部分工時者,都必須適用勞基法。但唯獨勞委會辦理之救濟失業者方案或計畫,不適用勞基法,影響所及,不僅參加救濟方案的失業者,一旦親人死亡,必須以無薪假辦理後事;甚且「就業保險法」等勞動四法統統不適用。 因此勞委會所推出的救濟方案結束,而弱勢中高齡朋友不幸再度淪落失業時,無法與其他受雇公私立機關機構團體的勞工,同享「失業給付」的生活保障。
三、倘若 鈞長所領導的大院,同意只要掛上救濟之名,即可不適用勞基法等勞動五法的規範,亦請 鈞長能為全國公私立機關、機構、團體爭取同享該項福利--只要掛上「救濟失業」四字,所晉用 之失業者,一律不適用勞動五法。
(四)、王如玄主委在本會向 大院檢舉後,繼續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上工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等勞動五法之事證。(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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