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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黃才昱老師

 

這樣的扣罰機制,合理嗎?台中大里一家電信加盟店遭員工投訴,遲到1分鐘扣薪200元,簡報做不好扣2000,員工抱怨25的薪水,曾一次被扣1萬多;台中市勞工局得知表示會追查,薪水應該依照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扣除,核發薪水。但面對投訴,這家電信加盟店表示沒有扣薪狀況,是誤會。

同時勞工局說,可以扣全勤獎金news.tvbs.com.tw/entry/579930

 

另外,201281日〔自由時報〕台中市知名的「僑林餐飲公司」規定員工遲到一分鐘要罰五元,一名李姓員工因遲到十分鐘且忘記打卡,被罰了二百元。市府以其違反勞基法,對該公司處以六千元罰鍰(現在: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僑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必須以員工遲到的分鐘數扣發工資,不能任由公司設立規定,判公司敗訴。

 

遲到幾分鐘 ,全勤獎金幾千元沒有, 合法合理嗎?前文指明,遲到只能按分比例扣除沒上班薪資,但是公司為了勞務管理,訂定全勤獎金,勞工遲到一分鐘就喪失數千元,全勤獎金合法嗎,

 

勞委會解釋令:民國 76 10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要旨: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全文內容: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暗示可以訂定。 .

 

遲到幾分鐘一分鐘就沒有全部全勤獎金:會不會違反比例性原則:按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

 

因此雇主訂立任何工作規則性質規定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團體協商外,原則上是合法的 . 以人性而言,遲到以後, 當月其他上班日也會遲到 ,反正幾千元的全勤獎金 ,已經沒有了 , 勞工會更不在乎 ,對勞務管理而言 ,這種差勤制度不理想。建議每月累計幾次,累計幾分鐘才算遲到 , 而上班等於工作, 因此有些雇主會用早餐或其他激勵措施來鼓勵早到 ,讓上班時間等於工作時間, 達到有效率勞務管理制度。

 

22 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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