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審: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一位勞工朋友在出差其間,回到住宿飯店後,因利用其內之游泳池設施為休閒、健身之際,不慎溺水死亡,算不算職災?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上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9 條、第10條及第15條等規定擴張執行職務之範圍,將勞工在就業場所以外地點執行職務及參加雇主指派或舉辦之活動,均視同執行職務,並將其往返途中之危險,比照一般上下班之標準辦理,乃因被保險人此際係本於受僱人之勞工地位為之,非屬私人之行為。

 

是故,如因被保險人之私人舉措,遭遇事故傷害或死亡,不問是在上班或公差期間內發生與否,顯已逸脫勞工受僱從事職務之合理、正常範圍,無從認屬於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死亡之情形。

 

 

所以可見 ,要跟雇主有關的職務活動,才是職業傷病,也就是屬於個人私領域的行為,不能因其事故發生在出差期間,認為因執行職務而傷害死亡

 

 

 

另外,出差期間發生疾病,都不算職業傷病?9110月勞基月刊,出差國外爭取業務,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本來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結果:認為發病前與廠商晚餐洽談價錢事宜,未有超乎尋常特殊壓力事件之發生,難認為發病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過這位先生的遺孀,覺得他老公出差之前積極參與有關協調與業務為爭取案子,時常加班想辦法挖空心思與承包商與設部門尋求降低成本方法處於精神完全集中狀態…,不服勞保局的初審.於是送爭議審議

 

最後勞保局回覆平日工作忙碌且無確定相關疾病記錄最後用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該案件配偶知道他老公相關事項,並且舉出健保就醫記錄以及司法院第14期業務研討會結論:勞工奉出差期間長,因工作緊張,引起各種意外事故或疾病如不已職業災害論,實不足以保護出差在外勞工.來加強主張,更能幫助勞工。

 

至於算不算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請待我們的另文分析,很複雜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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