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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不能合法婚姻,少領百萬政府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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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200萬同志們捍衛自己的權益

力促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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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言論自由聯盟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由於台灣尚不承認同志可以有法定婚姻關係,因此台灣200萬同志在法律上的權益,遭到極嚴重的侵蝕,尤其是當另一半過世時,在現行法律上,配偶依法取得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繼承權,將無法取得。我們將從勞工法令` 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國民年金`商業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角度,告訴您沒有合法婚姻,屬於同志的您,將損失多少錢。

歡迎各界高手補充我們所疏漏的。

○1勞保條例死亡給付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比較:明年101年 基本工資月投保薪資18820元 用一般狀況 30+5月=658700
同志不是親屬,不能領,除非死亡者無配偶上下兩代,但是仍給付負責喪葬事宜的同志

津貼五個月.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第六十五條 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比較:明年101年基本工資月投保薪資18820元, 用一般狀況40+5月=846 900


同志不是親屬, 不能領, 除非死亡者無配偶 ,也無上下兩代 ,可以給付負責埋葬的同志

津貼五個月.

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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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四款如下: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月平均工資3萬, 45個月就是135萬,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則是給負責埋葬之人,即使全部5個月給了那位同志朋友,一般殯葬費的行情,20-30萬根本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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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8 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同志不是家屬 ,不能領, 約差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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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的繼承篇來說,民法第1138條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拿他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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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業保險:


保險受益人 ,要有保險利益, 如債權債務關係,所以這部分同志的同居人可依照保額領取。

不過要注意,有些保險公司不接受債權債務關係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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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及子女。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士林地檢署曾說,被害人有投保社會保險或汽車強制險,獲得理賠的金額或是已經與加害人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都要從申請的補償金中減除,如果已經領取補償金後,發現有上開應減除之情形,也必須反還。


舉例來說,經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補償120萬元,但有投保學生平安保險,獲得理賠70萬,該70萬元就必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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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由同民法


第 11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由同民法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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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家賠償法第五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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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第四十條(遺屬年金給付之對象及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所以,同志「同居人」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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