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戀 少女求情老師獲緩起訴

2015-11-04 19:09:02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15歲國中三年級女學生,愛慕剛分發到學校教歷史的邱姓男老師,兩人越走越近,相戀數個月,發生4次性關係;女生家長獲悉後怒告性侵,但女生不願追究,還苦求家長原諒。新北地檢署考量家屬與邱達成和解,今天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邱姓男老師,前年才獲得新北市某國中歷史代課老師的工作;邱年僅26歲,長相斯文、談吐幽默,深獲學生歡迎,女學生因而對老師心生好感。

邱發覺女生對他似乎有異樣情愫,相約出遊獲得同意,進而展開交往;去年2月,少女寒假期間趁父母出外工作、不在家,邀請邱到家中陪她,2人同處一室,邱情不自禁愛撫少女胸部。

後來2人陸續3度在少女住處、學校樓梯間、廁所幽會,邱均親吻、愛撫少女;女生因喜歡老師,並未覺得不當,還跟好友分享初戀喜悅:「我跟老師交往」,同學得知二人關係,私下議論紛紛,話傳到其他老師耳中。

案經老師通報家屬、校方通報新北市教育局,提出告訴、告發,但女生表示很喜歡老師,她是自願的,沒有要提告;少女父母表示,只要邱願意與女兒分手,就不再追究,雙方達成和解,事後邱已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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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22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21日通過「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是台灣第一次想以專法的方式,建立網路「新秩序」一事。言論自由聯盟核心幹部蘇諍立即於22日電聯承辦官員了解。由於NCC官員強調,相關條文將於下周公布,蘇諍仍清楚表達關切與疑慮的立場。

蘇諍說,台灣為尊重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未有專法來管制或維持網路言論,而是將相關爭議,交付民、刑等諸法來裁判是非。因此,對於網路上過當或不法的言論,均已適當懲罰,實無再行制定專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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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才昱老師

言論自由聯盟核心幕僚蘇諍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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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研醋從2013年開始迄今,已經把過期醋回收重新加工,並混入新品後,再度包裝販售。工研醋董座目前將所有責任都推給代工廠,而兩家董座之間是姐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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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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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教學---帶著學生去思考(台中教育大學蘇伊文教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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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SCF0446  食安盟行動通報(07.15上午十點向衛福部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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